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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将受重罚 恶意囤积可罚款300万元

时间:2011-01-27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2010年12月初,国务院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在近日广东省召开贯彻价格执法“三项规定”暨价格大检查动员大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详细解读了这“三项规定”。他表示,这三部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将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价格串通罚款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价格串通的实质是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表现为两个以上经营者就其价格事项,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并达成了某种形式的一致意见或协议。沟通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有关业务人员会面、召开会议、通信等,沟通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国务院新近修改后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许昆林表示,除了价格串通罚款,无论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从性质上看,都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有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

  修改后的《处罚规定》将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恶意囤积可罚款300万元

  许昆林指出,当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习惯上称为“放开”价格。但是,在这95%的领域,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准则。如果实施了不正当价格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许昆林表示,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囤积行为,应当先行告诫,经营者不听告诫继续囤积的,依法处罚。

  鉴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修改后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规定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行业协会不能组织经营者涨价

  原材料、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导致企业成本上升,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提高价格。但是,不得利用工作会、联谊会等形式合谋涨价;行业协会可以提供信息服务,但不能组织协调经营者集体涨价。

  对于故意夸大供需矛盾,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紧张气氛;自买自卖、内部倒手,制造交易假象;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商品拒不销售,造成市场脱销恶意推高价格;操纵电子交易市场价格,推动现货价格上涨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价格垄断行为是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联系非常紧密的一类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种类型。

  许昆林指出,行业协会在反垄断中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同时具有促进、维护竞争的积极功能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功能。因此,对行业协会这一特殊主体要进行规制,鼓励其发挥维护竞争秩序的积极作用,同时抑制其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非常必要。

  “根据国外的经验,行业协会一般不得组织经营者讨论价格问题,尤其是不能讨论未来价格走势,否则可能使经营者强化共同的涨价预期。”许昆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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